
停放在小区车棚内的电动自行车,因为相邻的另一辆电动自行车起火而被烧毁,这让居民杨女士深感无辜。她无奈之下,只得将“肇事”车辆的主人侯先生告上法院,要求对方赔偿车辆损失。5月6日,这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双桥法庭开庭审理并宣判。
杨女士说,她是一名退休职工,今年已经70岁了,为了在出门期间节省体力,所以用旧车置换并补差价,花费约3200元购买了一辆电动自行车,作为代步工具,事发时已经骑行大约1年时间。
“事发的2023年7月26日傍晚,我听说车棚着火了,于是赶紧到现场查看情况。”杨女士说,她来到朝阳区北花园2号院4号楼北侧车棚处,看到紧邻着自己停放车辆的地方火光四起,“后来经过消防部门调查核实,得知是相邻的那辆电动自行车先起火,殃及我的车辆。”
杨女士说,经过了解得知,“肇事车”的车主是租住在小区的侯先生。侯先生平时并不骑行这辆电动自行车,只是将该车的车架放在此处,然后将需要充电的电瓶轮流放在车架里,随时为另一辆平时需要骑行的电动自行车更换电瓶用。“他自己说,是从网上购买的电瓶,因为和‘肇事’车辆并不匹配,所以无法为该车辆上牌。”
事发之后,杨女士准备和侯先生协商赔偿事宜时发现,侯先生很快不知去向,电话变成“空号”,无法取得联系。无奈之下,只得到法院起诉,索赔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
5月6日下午开庭时,原告杨女士准时来到现场,不过被告席上却空无一人。主审法官表示,法院受理案件后,由于始终无法联系上被告,用其他方式也均无法送达,遂采取了公告送达的方式向其送达起诉书、传票等诉讼文书,并在公告期届满后如期开庭进行缺席审理。
由于案情相对简单,经过一番法庭调查后,该案进行了当庭宣判。
法院认为:被告的电动自行车在充电过程中,因为电池热失控起火,造成涉案车辆被烧毁,给原告造成了财产损失。被告作为起火车辆的所有人和实际使用人,其电动自行车电池以及车架,系分别网购拼装而成,无法合法登记上牌,未能保障该车辆安全,而且对他人车辆造成了损害。所以被告应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综合考虑车辆购买价格、使用时长、折旧程度等因素,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2500元。
法官提示:新修订的《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在北京市生产、销售的非机动车和电动自行车电池、充电器、乘员头盔等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依法经过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严禁生产、销售“三无”产品及不符合标准的改装、拼装产品,新增了电动车电池安全评估、回收处置等管理条例。
“进行拼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存在各种安全隐患,车主一定要购买和使用符合要求的车辆。”朝阳法院双桥法庭法官周欣月介绍,新修订的《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中规定,禁止对电动自行车实施拼装电动自行车;改装、加装电动机和电池等动力装置,或者更换为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机和电池等动力装置……“提醒市民不要拼装电动自行车,如果更换同产品型号电动机或车架的,应履行变更登记手续。”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董振杰
摄影/北京青年报记者 董振杰
编辑/张丽配资网上开户论坛
富途优配提示:文章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站观点。